Ⅰ級傷殘

4.1.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頭面部損傷致: a)雙側眼球缺失; 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4.1.3 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1.4 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嚴重障礙。
4.1.5 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體損傷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4.1.8 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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