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機構

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機構的確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厘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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