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機構在進行鑒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鑒定:

1.發現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鑒定材料耗盡、損壞,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鑒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鑒定要求或者完成鑒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鑒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鑒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7.委托人撤銷鑒定委托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鑒定的;
8.委托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
9.司法鑒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鑒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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