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是確定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重要依據,也是在出現交通事故糾紛時有力的證據,在協商不能進行的情況下,受害者必須依照交通事故鑒定的結果向法院請求獲得賠償的權利,這是,鑒定結果就是賠償標準,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建議及時鑒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交通事故鑒定時間限制為多久。
一、交通事故鑒定時間限制的律師建議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傷者最好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
二、根據人身損害賠償主張權利的時效
1、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
2、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1年。鑒定應該在治療終結后鑒定。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限自受傷之日起不能超過一年,鑒定無明確的期限限制,但鑒定期間越長對傷者本人越不利。
3、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4、鑒于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并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后如果在1年后經鑒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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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