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申請是指需要進行鑒定的評定人,依照法律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法院提出申請,再由上述部門出具委托書,申請者可以攜帶委托書及相關材料到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交通事故鑒定申請要什么手續。
一、交通事故鑒定申請
1、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2、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
3、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4、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5、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鑒定的介紹信,按介紹信上寫明的鑒定機構去鑒定,這種方式便捷和有效,對方即使有異議也沒有用。
6、自己聯系鑒定機構,一般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鑒定中心,你自己去鑒定,這樣的話,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注:一般采用第一種方式)
二、交通事故鑒定申請的材料
到處理你交通事故的部門遞傷殘鑒定申請書,憑申請書獲取此交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拿此文書(一定是簽字蓋印的)到指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做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該攜帶的材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以上就是發來看下車小編整理的關于交通事故鑒定申請要什么手續全部內容,下面小編提醒幾點,私人在無委托書情況下無法鑒定,且鑒定的結果不予認可,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自行繳納,但是可以在賠償時向責任人主張。
(責任編輯:陳墨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