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員受傷,什么時間做傷殘鑒定比較合適是當事人面臨的一個常見問題。很多當事人治療結束出院后,不知道什么時候可以做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會比較合適;也不知道該自己去做傷殘鑒定,還是委托律師或者起訴到法院后再申請做傷殘鑒定;更不了解傷殘鑒定機構的資質和保險公司對該傷殘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的認可程度。具體來看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的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鑒定傷殘時間在什么時候的詳細內容吧。
一、交通事故鑒定傷殘時間在什么時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的時間往往把握不準,導致一些傷殘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殘疾賠償金是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經現有醫療手段和醫療水平治療后仍留下的傷情影響工作和生活進行賠償的一個法定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致殘的,應在治療終結后,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一般應在治療終結,出院后進行鑒定,如有內固定的,必須待內固定取出恢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依據是什么?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后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
三、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由誰出
傷者的損失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過部分由肇事方承擔。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鑒定傷殘時間在什么時候的全部,看完本文你是否都了解關于交通事故鑒定的相關知識呢?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一個重要環節,傷殘等級不同,賠償標準也就不一樣。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