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交通事故的傷殘鑒定程序的時候,自然是需要繳納一定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相關費用的,所以在事故責任暫未明確之前,就可能不太清楚鑒定費用由誰出,那么今天就跟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一起來看看交通事故鑒定費誰出以及相關問題的解答是怎樣的吧!

一、交通事故鑒定費誰出
1、《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鑒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后確定責任在于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后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于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3、受害人的傷殘鑒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鑒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鑒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鑒定費由被告承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由誰來評定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由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評定。交通事故傷殘做傷殘鑒定一般要治療終結或出院后半年,否則鑒定機構不給做。既可以起訴后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也可以訴前委托律師事務所做。
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根據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損傷進行定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鑒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鑒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三、交通事故責任調解期限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
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看到這里,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相信你也了解了相關的知識內容了,所以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未出來之前,還是需要自己先行進行墊付的,之后再按照相關的責任劃分來進行索賠,好了以上就是交通事故鑒定費誰出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