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情鑒定就是指,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在交通事故中出現了致人受傷的情況。這個時候要進行索賠,所需進行的一個鑒定步驟。那么交通事故怎么進行傷情鑒定呢?下面就讓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怎么做傷情鑒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怎么做傷情鑒定?
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鑒定出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關于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鑒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鑒于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并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注意: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能夠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不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不予重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因自身的專業知識的有限,無法找出適當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新家出庭去質詢鑒定人。通過上述手段對鑒定結論進行充分質證。

二、交通事故責任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后,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檢驗、鑒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在該階段出于鑒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鑒定報告出具后5日;
最后,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鑒定報告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且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復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怎么做傷情鑒定?的相關內容。遇到交通事故導致出現受傷的情況時,應當前往相關部門認可的機構來進行傷殘鑒定。下面還有相關的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