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二手房糾紛,引發二手房糾紛大戰。

本刊記者近日走訪多家律師事務所,搜羅了一些具有當前典型意義的毀約糾紛,從中不難發現,盡管違約事實各異,有些幾近荒誕,但核心無非是要把樓市下跌的損失想方設法地轉嫁給另一方承擔,讓別人“背黑鍋”而自己“滑腳”。
所有房產投資者應以此為鑒,避免自身陷入如此法律旋渦。
案例一:故意不貸款被“拗”定金
2004年3月,李某某在上海莘莊地區購買了一套面積不大的老公房,想通過出租投資賺錢,當時這套55平方米的房子花了他38萬元。
經過一年時間的嘗試,他決定賣出這套房產,因為出租收益并不如預期的多,而當時的房價漲幅又頗高,讓他很動心,于是他在當地的一家中介公司掛出了轉讓的牌子,叫價45萬元。
2005年3月11日,中介通知他,有位先生對掛牌的房子有興趣,想上門來看。于是,當天晚上,買家郭先生上門看了房子,表示很喜歡,并商談下降一些價格。
經過1天時間的商量,買賣雙方迅速達成協議,43萬成交,并于3月13日簽訂轉讓協議并交了定金四萬元。
記者看到,在這份轉讓協議以及和中介簽署的居間協議中都有這樣一個條款:“如果買家無法辦理出房屋貸款(50%部分一次性自付,50%部分貸款),該協議自動終止,定金全額返還,并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不辦貸款
簽了協議后,中介找李某某商量,說現在的二手老公房貸款辦理有點難度,擔心郭先生辦不出來,讓他想想辦法。
李某某想起來自己認識一個熟人在一家擔保公司就職,就去找他詢問。那位熟人在詳細了解了這個情況后,表示解決辦法很簡單,只要通過他們的渠道向銀行申請,絕對能辦下來貸款。
于是李某某立刻將這個消息告之郭先生和中介,并幫下家聯系好了所有擔保公司的事項,讓他3月14日去辦理手續。
誰知風云突變就在那幾天。郭先生3月14日沒有出現在擔保公司門口,李某某跟他聯系后他表示推遲一天,3月15日去,可是到了時候他人到了但是居然沒帶任何證件材料,于是只得約好3月17日再去。但是到了那天上午,李某某收到一條來自擔保公司的短消息說:“郭先生打電話來說他不用貸款了,請你不用來了。”
此時,李某某想起最近中央剛剛下達了一系列穩定房價的措施,社會上也在傳說房價可能要跌,于是懷疑下家是否考慮到這一點,想撤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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