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二手房交易中哪方面容易引發糾紛?二手房交易中哪方面容易引起投訴?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小編通過對廣州市房管局資料的介紹,為大家介紹有關的知識內容。

近年來,二手房交易迅速升溫,交易量已超過一手新房,而由于二手房房源復雜,交易者大多對行情和法律規定不熟悉,導致交易中的投訴和糾紛不斷,近日,廣州市房管局對二手房的投訴熱點進行匯總分析,供購房者參考。
獨家委托注明期限
案例:宋先生向某中介公司表示欲買二手房屋,該中介公司介紹了一套房屋給宋先生,宋先生比較滿意,就要求中介公司帶去看樓,看樓前中介公司要求宋先生先簽看房單,上面規定宋先生獨家委托該中介公司代為購買此套房屋,6個月內不得通過其他公司購買同套房屋,宋先生覺得反正還沒確定是否買,簽也無所謂,于是就簽了。看了樓后,宋先生在與該公司談價錢時,覺得價錢不可接受,于是決定不買。2個月后,宋先生在另一家中介公司又看到了這套房屋,且報價較之前低了不少,便花錢購買,并辦理了交易過戶手續。誰知在宋先生拿到房產證后的1個月,中介公司憑看房單向法院起訴了宋先生,法院因此判決宋先生敗訴,要支付違約金和訴訟費。
分析:在未明確自己購買意向及中介公司服務素質前,應三思是否要由該中介公司獨家為自己提供服務。如選擇了中介公司為自己獨家代理,則應在看房單上清楚注明獨家代理的有效期限(該期限不宜過長),以及如因價格問題不能達成協議時是否繼續履行看房單的約定。
合同寫清“縮水樓”賠償
案例:陳先生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一套未取得產權證的二手房,陳先生與原業主及中介公司簽署了買賣合同,合同中規定購房款按套計算,房屋面積以房管局實測面積為準。幾個月后,陳先生購買的該套商品房房產證發放下來,陳先生發現房產證上的面積比當時與原業主及中介公司簽定的合同面積小。陳先生認為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原業主及中介公司賠償,但原業主及中介公司認為當時簽合同時已注明房屋面積以房管局實測為準。
分析:在一般市民眼里,“縮水樓”只會出現在一手期房中,但是實際上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也會出現這種情況。以預售合同進行交易應注意面積差異問題,為保護自身權益,買方應在合同中加入如何處理面積差異的條款;尤其是約定購房款以按套計價的方式來計算時,買方更應注意在合同中約定好當合同面積小于房管局實測面積時,如何彌補自身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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