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父親代理兒子賣房是否可以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法定條件是什么?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表見代理的法律知識。

【文章導航】
一、案例介紹
二、律師分析
正文:
【案情介紹】
2009年11月12日,錢某以其兒子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的名義與王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錢某某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的一處私人房地產一處賣給王某,該協議書約定:1、房地產轉賣后其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歸王某所有,并約定于2010年5月10日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購房款總價為130萬元,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清購房款;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生效。協議書后附有錢某、錢某某及王某的身份證復印件。
在協議簽訂過程中,錢某出示了房屋的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購房發票、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憑證等資料,并帶領王某實地查看了房屋。后因錢某某一直在香港,雖然房屋由王某占有使用,但并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2011年2月,錢某某回到北京后,以其父親錢某及王某為被告,要求確認其父親錢某擅自處分房屋的行為無效。
在庭審過程中,錢某某承認其一直在香港工作,其認可房屋由父親錢某照管使用的事實,但否認授權錢某出售該房屋。王某當庭出示了一份由錢某出具給他的錢某某從香港發回的授權委托書傳真件,但錢某和錢某某當庭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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