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知道,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后,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結束夫妻關系,目前我國離婚的方式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訴訟離婚一般是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提出的,那么廈門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下面由承業(yè)律師事務所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決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離婚官司可以有一審、二審,還可能有發(fā)回重審的時候,所以在不同的階段判決的期限都是不同的。
二、訴訟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挨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說后,還繼續(xù)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xù)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兩年分居。
三、廈門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qū)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xù);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fā)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然后等通知;
6、法院給相關案件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然后通知開庭時間;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如果調解成功,則發(fā)《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通過調解,不離婚,最后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fā)《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但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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