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接下來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帶來長期分居離婚怎么辦理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長期分居離婚怎么辦理
向法院起訴或者協議離婚即可,正常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法院基本不會判決離婚。待第一次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二、離婚后的孩子怎么辦?如何支付撫養費
不同年齡階段的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撫養費支付方式是可以協商的。
(一)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二)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三)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三、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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