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為外國國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問題。涉外婚姻關系的處理通常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沖突問題。接下來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帶來與老外離婚如果確定管轄法院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與老外離婚如果確定管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婚姻法律適用一般原則
《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同時第150條指出,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也是處理涉外婚姻關系的法律依據。
三、涉外結婚法律適用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在我國內地結婚的,其結婚程序應遵守“婚姻締結地、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應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包括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規范;其結婚條件(實質條件)應遵守“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優先,共同國籍國為次,沒有共同國籍國的且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規定。但在遵循其他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時,必須不能違背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
曾經出于國家安全的考慮,我國法律對特定職業的中國公民進行了人身權利上的限制,包括不準同外國人結婚。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4條,包括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此外,因為違法或者犯罪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也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盡管該規定已失去效力,但是根據一些其他行政法規,特定職業的人員仍不能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根據《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居民結婚。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但現役軍人戀愛對象本人現實表現良好、政治上確無問題的可酌情允許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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