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對撫養權、財產分配沒有爭議的情況,此類是登記離婚;還有一種是雙方對撫養權和財產分配有爭議或者有一方不肯離婚的情況下,適用與訴訟離婚。那么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起訴離婚核實工作單位是怎樣及其他相關問題。
一、離婚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起訴離婚核實工作單位是怎樣
如果起訴離婚,法院對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是要核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的起訴狀中,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是應當要寫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叛離的條件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如果起訴離婚,法院對當事人的工作單位是要核實的。離婚起訴書是起訴離婚(訴訟離婚)時必不可少的文件。綜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整理的起訴離婚核實工作單位是怎樣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