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總歸是一件不開心的事情,但它又恰好是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的事情。離婚一旦被提起,就會經過訴訟程序等的審理,在審理的過程中,自然有準予離婚是駁回起訴的分別。駁回之后,就需要再次提起離婚請求了,接下來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將跟您詳細介紹關于再次起訴離婚期限有什么要求嗎的問題。
一、再次起訴離婚期限有什么要求嗎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被駁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纏訟”現象發生,又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跟您詳細講述的關于再次起訴離婚期限有什么要求嗎的內容。準予離婚的條件要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而發生轉變,因此當發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其離婚訴求也是不被允許的。但是事實情況也是同時一直在變化發展的,如果符合離婚的訴求也可以在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