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廣州要起訴離婚的話,是有一定的流程的,它規定了人們是否可以在廣州法院進行起訴。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外地人在廣州怎么起訴離婚手續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外地人在廣州怎么起訴離婚手續
夫妻雙方由于各種原因作出了離婚的選擇后,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有兩種方式,如果雙方能夠好聚好散,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就可以采取協議離婚方式,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有異議,則只能選擇至法院起訴離婚,然而對于在哪里起訴離婚法律是有相關規定的,外地人在廣州起訴離婚,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判斷,在廣州生活居住一年以上,則起訴人可以在廣州進行起訴,如果被起訴人離開廣州市一年以上,則應至其現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二、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管轄情況
1、若涉外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原告是我國公民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國領域居住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在國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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