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需要收集證據,而證據有很多種,包括協議,電子郵件等,這些都可以在離婚的時候當作證據來使用。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起訴離婚如何證明分居兩年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起訴離婚如何證明分居兩年
1、一方居委開具的一方居住證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4、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其實分居兩年的證據很容易被推翻的,只要對方拒不承認,那么證據的證明力就會很小,除非該證據很充足的證明了雙方之間分居兩年了。

二、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流程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3、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三、訴訟離婚的判離條件是什么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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