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以為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是看起訴離婚的次數,但是真實的情況卻不是這樣子的。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第二次起訴離婚在鎮上還是縣里的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在鎮上還是縣里
跟第一次進行起訴是一樣的,到有權管轄的法院就可以立案,不存在說鎮上還是縣里。
我國法律對于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后什么時候開庭并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實踐中,起訴立案后一周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周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后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第二次起訴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1、訴狀的起草
之前已經寫過離婚訴訟書了,但是法院駁回了自己的離婚請求,所以才會有第二次離婚訴訟書的出現,那么第二次離婚訴訟和第一次離婚訴訟的書寫有什么區別呢?二次離婚訴訟書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格式是一樣的,所不同的就是兩者的事實和理由不一樣。這里的訴訟理由主要針對的是第一次離婚訴訟書之后的一些事實和現象,因此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書寫有著本質的區別。
2、證據的準備
第一次起訴之所以沒能判決離婚絕大多數原因還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足,所以在第二次起訴之前應該利用這段時間有爭對性的搜集一些必要的證據,這樣才能對第二次離婚起到有利的作用。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第二次起訴離婚在鎮上還是縣里”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二次起訴離婚的,基本上流程跟第一次起訴離婚都是一樣的。若還遇到其它問題,歡迎上承業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平臺,咨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