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關系的話,此時也是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才行。而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離婚分為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針對不同的方式自然流程也是不一樣的。那起訴離婚的詳細流程是怎樣?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的詳細流程是怎樣
(一)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判決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些什么
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還有其他所需的材料和證據: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通常夫妻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訴訟離婚。而起訴離婚具體流程與協議離婚不同,并且在需要提供的材料上面也是有所差異的。由于法律中規定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因此夫妻最終離婚也要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及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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