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原則是什么?

彩禮返還的原則是什么?

夫妻雙方在結婚不久就離婚了,那么關于彩禮是不是應該返還呢?這是很多人常常會提到的問題。彩禮返還方面的法律知識大家了解多少?彩禮返還的原則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承業(yè)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關于彩禮返還原則等的其他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申請彩禮返還需要符合什么原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了予以返還的彩禮情形和限制返還彩禮的基本原則: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紹彩禮返還原則以及相關知識。

一、可申請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二和第三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guī)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三、不予返還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 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3、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四、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 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五、貴重物品的返還原則

貴重物品的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因不可抗力導致物品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接受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方在 婚約未解除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將物品出賣或因為接受方的過錯導致物品損壞、滅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賣、損壞、滅失時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

綜上可知,相關法律規(guī)定彩禮返還應當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如果您遇到了彩禮返還方面的糾紛等的問題,小編建議您可以直接撥打我們承業(yè)網站的熱線電話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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