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地區,男方在結婚之前會贈送一些財物給女方,那么對于這個贈送的財物,是否可以認定為結婚彩禮,而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返還呢?相信很多人在這方面都有疑問。下面承業小編就來告訴大家結婚彩禮怎么認定,而返還彩禮的條件又有哪些。
一、彩禮的認定是怎樣的
1、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
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榍案綏l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2、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情形: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要求返還彩禮要滿足什么條件
1、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2、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3、適用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訴訟時效:
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關于結婚彩禮認定的問題,承業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現實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宜被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財物,還請各位注意。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承業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