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確定彩禮返還的數額?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二、需要返還的彩禮有哪些
雖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至少以下兩個方面不應該屬于返還的范圍:
1、共同花費?;橐霎吘挂话阋怨餐顬槟康模诒容^開明的家庭里,彩禮可能只是一種象征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置辦家具,辦婚禮,宴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用度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扣除。
2、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結婚之后,很短時間內就離婚的,適當返還一些彩禮也是理所應當的。但是當女方已經將彩禮用于共同花銷,如置辦家具,辦婚禮等等地方,還需要返還全部的彩禮就太不合情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