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談婚論嫁時,男方都要給女方一定的彩禮作為誠意,那么如果后期男女分手了,女方就會把彩禮退還給男方,這個時候有人就問小編,男方收到女方退還的彩禮時如何寫收據呢?關于退還彩禮的收據怎么寫這個問題,承業小編做了解答,供大家閱讀。
一、退還彩禮的收據怎么寫
我國法律并沒有強制性規定退還彩禮的收據該怎么寫,因此當事人只要把意思表示清楚就是有效的。
收據
今收到 xxx(身份證號碼: )退還的人民幣xxx元整以及訂婚戒指一枚(以上財物為訂婚彩禮)。
簽收人:
年 月 日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認定彩禮糾紛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2)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3)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生活中在彩禮方面發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時,法院往往會支持男方的請求的。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承業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