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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養小孩的時候,不管是作為收養人還是被收養人,此時都必須要滿足相應的條件,然后辦理收養手續,這樣收養行為才會是有效的。換言之,實踐中收養行為也是存在無效的情況,那么收養行為在何種情況下無效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收養行為在何種情況下無效
根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收養行為的雙方當事人——收養人和送養人具有能判斷自己行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審慎地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收養行為雙方當事人關于收養和送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是反映內心愿望和真實意愿的。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不得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一個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無效的收養有何法律后果
對于無效的收養行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該收養行為無效。對于法院確認無效的收養行為,我國《收養法》第25條第2款規定:“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明確了無效收養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
收養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同時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與被收養人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溯及既往地恢復。也就是說,這種擬制親屬關系的消滅和原血親關系的恢復是在收養行為開始時開始發生效力,而不是在法院確認后發生效力。這一規定,與民法通則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是一致的,《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鑒于法院作出收養行為無效的確認和收養行為開始之間可能存在相當長的時間,而在此期間內,可能基于非法的而產生許多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收養行為溯及既往地無效,可能會影響到這些變化的權利義務再恢復原狀。例如:基于無效收養行為而成立的父母子女間發生了繼承財產的問題,如果法院宣布收養行為無效,那么基于收養而發生的繼承關系也是無效的,必須將已經進行了的無效的繼承關系恢復原狀,將繼承的財產在其他具有的繼承人間再分配。
上述對“收養行為在何種情況下無效”的問題進行了解答,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在三種情況下可能導致收養行為無效,而行為無效將會直接造成收養關系的無效,那么此時對當事人來講,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因此建議在各位在實施收養行為的時候,一定要避免出現無效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承業南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