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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5條的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那哪些收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已經形成收養關系,并且已經辦理登記了,收養人想解除關系怎么辦,該如何解除收養關系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收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違反《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一規定是對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的一般性規定。
所有民事行為均必須首先同時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上述三個條件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范疇,所以它也必須符合作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違反者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
1、收養關系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
3、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違反收養法的收養行為無效違反收養法的收養行為,是指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原則、實質要件和程序的行為。
1、違反收養法基本原則的收養行為無效。
2、違反收養法規定的實質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3、違反收養法規定的程序要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二、如何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關系,經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定程序有兩種:
(一)登記解除。
收養關系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周歲以上,還要征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
(二)判決解除。
收養關系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收養行為并不是一定就會有效,這點一定要注意,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而在滿足了收養條件之后,一定還要按照規定辦理收養手續。若收養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勢必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承業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