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該是一件單純而開心的事情,但是或出于一些繁文縟節,或有一方別有用心,當婚姻進入最后沖刺階段時,往往最容易出問題。彩禮是我國的婚姻習俗的一大特色,金額一般都不小,一旦涉及返還,非常難判斷。那么,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有哪些,承業網的編輯就來為大家娓娓道來。
一、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的認定
具體而言,認定男方婚前給付財物是否屬于彩禮范疇,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例如,一方按當地風俗,通過媒人等中間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對此,主張要求返還彩禮一方,應首先舉證證明,其給付的財物應為按當地結婚習俗而為給付。
(二)給付時的直接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系;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則僅僅為與女方發生**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結婚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當地結婚習俗所為給付。因此,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于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尤其是男方自身經濟條件酌情確定。
有關彩禮該不該還的問題,有點類似“家務事”的感覺,情形非常復雜,外人開來說不清道不明,也很難去判定該不該還。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已在上文中列舉,比較詳細,大家如有牽扯相關問題,可以對照情況,進行考量。文末,承業網的編輯也要呼吁備婚的人們婚前審慎,結婚不是一頭熱的事情,而是牽扯到多個家庭的大事,必須事前考慮清楚,臨事保持克制,遇到矛盾多做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