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一件美好喜慶的活動,彩禮則是中華傳統留下來的風俗習慣,各個地方不盡相同,但是近幾年來彩禮的漫天要價讓很多家庭無法承擔,成為社會焦點。因此國家司法對此進行管理,出臺相關規定限制彩禮,那彩禮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什么是彩禮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并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傲Y”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于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二、我國法律對彩禮有什么規定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榍敖o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吧罾щy”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三、返還彩禮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彩禮規定從彩禮數額,彩禮形式以及彩禮返還等方面限制,確保男方能夠順利的完成彩禮的贈送,避免出現高額彩禮的出現,讓結婚不在變得太過金錢化。當然婚姻本身就是建立在愛情之上而不是金錢之上,彩禮只是增加雙方的喜慶氛圍與相互的尊重程度,而不是一種攀比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