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是一個很敏感的問題,因為這還可能牽涉到的是道德上的問題。針對其分割一定要秉承著公正的理念去辦理。但有時候不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的情況,出現了糾紛,維護自身利益最安全的辦法就是訴訟。訴訟之前是需要寫一份起訴書的,那么,農村財產分割起訴書是怎么樣的呢?的今天承業律師的小編就帶你詳細了解有關與它的一些法律問題。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農村財產分割起訴書
原告:柏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倪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被告:姜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 電話:
訴訟請求:
一、 請求判決原告和兩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XXX遺產(總價約110萬元)。
二、請求判決被繼承人XXX遺產的三分之一歸原告繼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6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9產權,其他遺產價值7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繼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繼承人的母親(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繼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繼承人的女兒。
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遺產為:XX路235弄14號305-306室房屋1/2產權,XX路680弄28號702室房屋1/3產權,現金以及其他遺產共約20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產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協商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事項,但是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和原告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特向法院起訴,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謝謝!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二、農村家庭成員間分割房屋如何確權
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通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并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于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三、農村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財產問題對于大部分人來說都比較敏感,只有正確的處理財產問題,才能避免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糾紛。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農村財產分割起訴書是怎么樣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