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并不是一定要進行訴訟離婚的,大多數人采取的都是登記離婚。登記離婚的房產分割方法不同于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由法院進行判決的,那么登記離婚房產分割該采取什么方法呢。下面就讓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登記離婚房產分割方法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登記離婚房產分割方法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該房產都歸屬于付款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的對該房產及其增值進行分割。
2、婚前個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我們認為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該房產既不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的財產,也不是雙方生產、經營所得,性質上仍屬于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產權證,產權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還貸。該房產應認定為首付款支付方個人財產。但是對于婚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部分的歸屬存在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爭議。筆者認為,對于增值部分房屋產權人應該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補償可以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補償原則。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取得產權證,并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歸屬。此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實踐中各地法院有的認定為個人財產,有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一、認定為個人財產的認為房屋買賣牽涉到物權和債權兩個權利,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房屋所有權即發生了轉移,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不能因取得房產在婚后,而改變按揭房屋屬個人財產的性質,此時婚后共同還的貸款,應返還一半給另一方。第二、主張認為室共同財產的依據是物權法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和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以上兩種做法無疑都偏袒了一方。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對這種情形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它既沒有認定該房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也未規定為雙方共同財產,而是規定雙方協議優先,否則法院可以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在這里,規定上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該,說明法院對此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房產的歸屬。
對于婚前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的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的分割解釋(三)也給予了明確規定,是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條僅僅規定了補償堅持的原則標準:根據財產狀況及照顧子女、女方權益,沒有明確補償的具體標準,給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5、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或者按揭買房,婚前或者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6、婚前辦理按揭,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訴訟時還未取得房產證,此種情況因房屋產權尚未確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法院將拒絕對房屋的產權歸屬做出裁判。
7、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除非有特別說明贈予子女夫妻雙方,否則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予,為其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房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之前的相關規定,除非特別說明是贈予自己子女的,否則視為是贈予子女夫妻雙方的,婚姻法解釋(三)完全顛覆了這種理念,規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離婚房產分割費用怎么算
1、房產分割時情況:一是一方放棄全部歸另一方擁有;二是雙方各擁有一部分;三是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額得到補償。如果原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離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如果原產權所有人不是離婚后的持有人,則需要產權變更,變更時主要涉及一些稅費的界定。
關于個人所得稅問題,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一方放棄歸另一方所有,則屬于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各擁有一部分,分割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一方擁有房屋所有權,另一方得到補償,對得到補償的一方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二)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相應的財產原值,為房屋初次購置全部原值和相關稅費之和乘以轉讓者占房屋所有權的比例。”第(三)項: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從這個文件分析,對于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轉讓的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
2、夫妻離婚房產過戶只收取變更登記的手續費,不加收額外收費。
三、離婚房產應該怎么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買,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根據出資情況,要將財產來源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既用婚后共同財產還貸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登記離婚房產分割方法的全部內容。如果登記離婚的雙方不能夠通過協商來處理好房產分割的話,還是可以采取訴訟程序的。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