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對于相應的夫妻關系他們的財產是會歸結為相應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對于這個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就是需要進行財產的分割的。下面就讓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法律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律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經過估價后,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對于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可將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后,需要補償另一方相當于一半的價格。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法律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全部內容。對于離婚財產的分割是法律必須的一個程序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