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需要對股權進行處理,根據婚姻法中規定,涉及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股權有不同的情形。股權的轉讓與分割都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簡介或直接影響。下面就讓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夫妻離婚時股權怎么處理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夫妻離婚時股權怎么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一種典型的資合性質,因此完全可以按份額平均分割,且不會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而有限責任公司帶有明顯的人合性質,股東的變化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直接的影響。

二、夫妻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下,離婚股權如何分割比較簡單。因為夫妻公司的,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對此類股權分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資誰多誰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權。對于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三、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此時由于涉及到公司的經營股權分割可能會遇到公司其他股東的阻礙,甚至可能有股權一方串通其他股東對股權進行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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