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是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對財產的使用權,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時一定要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那么下面承業律師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被起訴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及其他相關問題。
一、哪些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被起訴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法:
1、 夫妻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2、 應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3、 保護因妨礙離婚財產分割所收的傷害;
4、 保護女方利益;
5、 保護無過錯方利益。
三、訴訟離婚的叛離條件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梢?ldquo;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夫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包括法定和約定兩類,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離婚后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以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綜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您整理的被起訴離婚共同財產怎么分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