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是指托運人交付貨物時包裝不當或填寫有關多式聯運單據時,故意或過失地提供不真實的資料,如貨物數量不足、品質不合于規定、貨物有內在瑕疵而未予說明,或者將危險品當作普通品運輸等,因這些原因造成損失的為托運人有過錯。如承運人明知包裝不當而予以運輸,發生損失,除非承運人聲明發生損害不賠,否則承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對托運人則無請求權。如因托運人提供的材料不準確或者不當而造成多式聯運承運人的損失,托運人應負責賠償責任。
所謂多式聯運承運人的損失是指承運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如果提單未予轉讓,承運人自可抗辯;若提單已轉讓的,則無權對提單持有人抗辯,只能對持有人負賠償責任,這亦是多式聯運中與一般貨物運輸的不同,這時承運人受有損失;承運人損失還可表現為承運或其雇用人的人身或運輸工具的損失,這時可成立訴權請求賠償。
在多式聯運中,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的,但如果托運人因自己的過錯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