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nèi)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xù)。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六條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xù)。
第二百九十七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shù)闹匾掠珊桶踩\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shù)模瑧敻鶕?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條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shù)挠嘘P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