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99條規定,承運人在與旅客之間訂立旅客運輸合同后,其主要的義務是按時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按照客票上所記載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
如果承運人沒有按照客票上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應當認定沒有按照旅客運輸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運輸義務。在此種情形下,承運人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補救:一是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二是予以退票,即將票款退還給旅客。上述補救措施,具體選擇哪一種,應當由旅客決定,承運人則應當根據旅客的決定進行辦理。
旅客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承運人應當退還旅客票價款,旅客請求變更運輸工具運輸至目的地或者要求承運人將其運返始發地時,承運人不再向旅客收取運費。旅客無論選擇請求行使上述何種權利,均不影響旅客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