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后,對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承擔的義務;即使變更、解除合同也只有在不可抗力、一方違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
依《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托運人行使變更、中止、解除合同之期間從托運人交付貨物于承運人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即使承運人已向收貨人發出收貨通知,亦可行使之。
中止運輸即中止合同,為運輸開始前及運輸行為實行中運輸行為之中止,無論為一時的或無限期中止均無不可;然已到達目的地,則無所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是解除合同,因情形為恢復到合同訂立前。變更達到地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為運輸合同之變更,為內容或主體之變更。
該項權利,不僅托運人可行使,其授權人或有提貨憑證人均可行使;提貨憑證為物權憑證,持有憑證人為物之所有權人,自可對貨物進行處分,故托運人或提貨憑證持有人均可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