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托運人因故需變更運輸貨物的名稱、數量、起訖地點、運輸時間、收發貨人時,應向承運人提出運輸變更申請書或其他形式的書面申請(包托信函、電報),貨物起運后,在可能條件下,允許變更到達地點或收貨人。
承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日期、車輛種類和運行路線時,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并須協商一致。
電話申請變更,需詳細說明運單編號和變更事項,雙方復述無誤,作好電話記錄,事后補辦變更手續。
因變更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由變更方負擔,變更后的運輸費用應及時結清。
貨物起運前,可辦理取消托運,起運后不辦理取消托運。因取消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由取消方負擔。
貨物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道路阻塞等造成運輸阻滯,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協商處理,發生的貨物卸存、接運、轉運及保管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1.接運時,貨物卸存、接運費用由托運人負擔,已完成運輸里程部分運費照收,未完成里程部分運費退回。
2.回運時,已完成里程部分的運費照收,回程運費免收。
3.應托運人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全程運費照實核收。
4.貨物在受阻處存放,承運人倉庫可免費保管五天,在非承運人倉庫存放,保管費用由托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