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在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義務是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保障乘客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條 【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二、乘客坐車受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乘客坐車受傷,往往是因為司機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如公交車司機急剎車、第三人撞車等等。
這時,乘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司機方賠償,或要求第三人賠償,但實踐中,要是損傷嚴重或由司機原因導致損傷的,乘客往往都會要求司機方賠償。
乘客與司機方是存在客運合同的,不管乘客是付費上車,還是司機方自愿免費讓乘客上車,自乘客上車后,司機方就需要在運輸途中保障乘客的安全,將乘客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
如果在此途中乘客受傷的,司機方就需要違約,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過錯大小賠償乘客的損失。
例如,一乘客在乘車過程中因急剎車而受傷,一旅客因制止扒竊行為被歹徒刺傷等,在這些情況下司機方都須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是私家車的,由車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是“公車”的,由所屬的公司或工作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然了,并非說乘客在乘車途中受傷的,司機方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是乘客受傷,是因為以下兩種原因造成的:
(1)損害是因為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2)損害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乘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承業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