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托運人如實申報義務有什么規定
根據《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條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托運人的基本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托運人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一些:
1.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用。
2.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托運的貨物必須與貨物運單記載的品名、重量和體積相符。計劃運輸貨物,托運人還必須提出裝運計劃。
3.按規定對托運物包裝。對于要包裝的貨物,有統一標準的,要按統一標準包裝;沒有統一標準的,要按貨物的性質,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須附有必要的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對于需要保險的貨物,托運人應當投保。
5.對于危險和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托運人要履行特別義務。
在托運關系中托運人如實申報的義務主要包括了要準確填名收貨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而且要填好貨物的信息,如果該貨物出現了嚴禁托運的情況,托運方式可以有權拒絕的。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歡迎到承業律師做相關的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