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雙方需要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及孩子的撫養權、扶養費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約定,并且需要以離婚協議書的形式簽定下來,那么,離婚協議技巧具體有哪些?下面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協議技巧具體有哪些
協議離婚時談判溝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兩個方面;針對解除婚姻關系的談判難度非常大,余地不多,相反,作用不會太大。
1、明確有關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必要的 有據可查的規定:平均分割,照顧婦女和無過錯方,照顧付出較多的一方,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等。
2、關于債務分擔問題 共同債務分擔問題,注意其真實性,很多時候,對方可能偽造債務。所以,溝通之前先核實債務真實性是必要的。一般情況下,需要將個人投資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分開。
3、充分理解對方關于孩子撫養問題的心態。
二、離婚協議書的寫法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三、離婚協議的注意事項
1、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2、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3、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