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寫房產的自書遺囑?

遺囑
立遺囑人:XXX,男,XX歲,XXX省XXX縣人,住XXX縣XXX小區XXX號。我今年XX歲,且患有心臟病,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我去世之后的處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XXX現共有以下財產:
1、原籍XXX省XX縣XX小區有產權房2套3間2廳,1套一間一廳,共XXX平方米;家具共有XX件,其中(注:別的財產)
2、有縣銀行定期存款一張,存有人民幣XXXXXXXX元。
為了在我死后,在財產分割上不發生糾紛,現對我的后妻XXXX各自的財產加以明確,并對我自有的財產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
1、后妻XXX現年XX歲,無親生兒女,喪失勞動力。我們結婚XX年,她對我關懷備至。對我和她共有的財產應先行明確她所有的部分。一間一廳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歸后妻XXX所有,(注:寫明個別財產)。
2、我自我的財產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
(1)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子XXX繼承(注:再寫明個別財產)。
(2)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女XXX繼承(注:再寫明個別財產)。
本遺囑一式四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分別由后妻XXX,子XXX,女XXX各執一份。
立遺囑人:XXX(簽名蓋章)
證明人: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XXX
二、訂立自書遺囑需要滿足的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如果老人有完全民事能力,且有書寫能力,那么就可以采取自書的方式訂立遺囑來指定自己死后房屋等財產的繼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在自書遺囑之中,一般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若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可能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