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不得私自簽監護權協議書。

監護人的變更條件:
首先,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
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監護人變更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