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判斷繼父母與繼子的關系關鍵不在于繼父母的婚姻狀況,而在于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如果當初存在撫養關系,即使離婚,繼父母與繼子仍然互有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根據該規定,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可由繼父母撫養,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消滅。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