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癥不一定影響孩子撫養權的取得,但如果抑郁癥嚴重到不能自理,本身也沒有經濟來源的,法院肯定不會判給嚴重抑郁癥患者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