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新生兒母親前往辦理,母親無法前往的也可以委托代辦,但需要嬰兒母親簽字的授權委托書等材料(個別地區可能會不一樣,具體以辦理點政策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后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