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2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都會判給女方。除非男方家庭條件非常優越,明顯好過女方,可以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而女方又明顯不適合帶孩子,比如有疾病、經濟條件不佳等等。2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如果孩子滿10歲,法院會參考孩子的意見判決歸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