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1.不符合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
3.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
4.不符合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