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重婚之后孩子怎么辦?

被判重婚之后孩子由沒有被判刑的一方撫養,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犯重婚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
在我國無論男女,只要其犯了重婚罪,那么就要按照《刑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量刑處罰,由此也說明了并沒有區分什么重婚罪男女判刑的具體情況,而此時即使重婚的一方與他人有了小孩,那么也不會對最后的量刑產生影響,實踐中會因為每個人的具體犯罪情節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刑期處罰。
二、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構成重婚罪的話,將是需要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來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如果因為重婚行為有孩子的話,那么孩子是無辜的,其合法的權益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并不會因為父母存在重婚罪就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