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拋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

一、 重婚拋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

重婚拋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犯罪,重婚本身就是犯罪行為,而遺棄兒童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 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則具有扶養(yǎng)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于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采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yǎng),也不算情節(jié)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養(yǎng)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qū),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可以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兒童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見。

3、 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fā)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綜上可以知道,遺棄兒童不一定構成犯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是在何種條件作出遺棄的行為,應綜合考慮情節(jié)及環(huán)境,方能準確進行刑法評價。

二、遺棄小孩怎么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之規(guī)定,犯遺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對于遺棄罪,行為人的行為及情節(jié)將對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yǎng).義務、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贍養(yǎng)、扶養(yǎng),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重婚的行為,顯然是屬于嚴重的違法情況,特別是對于拋棄小孩的行為,還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的嚴重傷害,也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和后果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不同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程度所認定的量刑情況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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